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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农牧业行政处罚决定公示--鄂农(种子)罚〔2025〕1号
时间:2025-02-24 来源:综合行政执法科 作者:白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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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鄂农(种子)罚〔20251

案件名称

东胜区鑫发源种子农药经营部经营假玉米种子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东胜区鑫发源种子农药经营部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2150602MA0N76E44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拉锁

主要违法

事实

2023416日,按照《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和质量抽检工作的通知》(内农牧种发2023171号),本机关执法人员与巴彦淖尔市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技术人员对东胜区鑫发源种子农药经营部经营的武威市搏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品种名称为盛玉339的玉米种子进行了扦样,经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检测,结果显示该样品与标准样品差异点位数为19,样品品种真实性不符合要求。

2023年8月18日和8月24日,本机关分别向东胜区鑫发源种子农药经营部和涉案种子生产企业送达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JYJ202300702462归档号:BJYJ202300101028)及《检验结果通知单》(编号:2023-068),并告知享有复检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被抽检单位和种子生产企业均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和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之规定,判定该批次盛玉339玉米种子为假种子。

2023年9月2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当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陪同下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提取了现场证据。经查,现场未发现盛玉339玉米种子。台账显示,当事人从达拉特旗鑫雨慧种子农资经销部购进的该批涉案玉米种子,共购进30袋,规格为8000粒/袋,购进价格为75元/袋,销售价格为80元/袋,货值金额为2400元。涉案的30袋盛玉339玉米种子中,除我局执法人员抽检使用2袋外,其余28袋均已销售,销售金额为2240元。

2023年9月21日,经营者刘拉锁携带相关材料来到我单位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复印了相关材料及票据,并当场确认签字。

2025年1月2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鄂尔多斯市农牧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种子)罚告〔20251,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有《送达回证》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假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近三年未受到涉农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且未收到相关涉案农户的举报,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4,从轻处罚档次,货值金额不满5000元,并处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结果

一、没收违法所得2240元;

二、罚款28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0240元。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2025219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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