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农牧业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鄂农(种子)罚〔2023〕2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鄂农(种子)罚〔202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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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伊金霍洛旗稼盛农资经销处未按规定备案的玉米种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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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伊金霍洛旗稼盛农资经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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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2150627MA7FQMP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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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班红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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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玉米种子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2月28日,鄂尔多斯市农牧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东胜区泊江海子镇移民村东胜区祥惠超市门前空地销售玉米种子,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现场检查了当事人在东胜区祥惠超市门前空地销售的玉米种子。现场核对标注的生产企业为内蒙古西蒙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西蒙208”号玉米种子,审定编号为:陕审玉2015028号,蒙引种〔2017〕第2号,规格为8000粒/袋,共计398袋。执法人员通过种业信息网查询显示该玉米种子正常。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玉米种子在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同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并对涉案的玉米种子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执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2023年3月1日下午,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我单位办公室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供述该玉米种子不是东胜区祥惠超市所经营的,是伊金霍洛旗稼盛农资经销处在此处临时销售的玉米种子。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显示“西蒙208”号玉米种子600袋,购进价格为80元/袋。在东胜区已销售了202袋,其中27袋销售价格为93元,货值金额为2511元;19袋销售价格为90元,货值金额为1710元;156袋销售价格为83元,货值金额为12948元;剩余398袋按销售价中间价90元计算,货值金额35820元;共计货值金额为52989元。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并经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经营“西蒙208”号玉米种子,未按规定在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事实已调查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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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的规定。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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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1100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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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2023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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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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