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快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1〕283号)和《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牧发〔2021〕23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文件要求。以满足我旗农牧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牧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牧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牧业机械,引领推动农牧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牧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突出稳产保供机具供给。优先把粮食、生猪、牛、羊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列入补贴范围,做到应补尽补。结合我旗实际,逐步把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养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加快推广应用步伐。
(二)突出农机科技自主创新应用支持。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农牧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确保农牧业生产数据安全。
(三)突出绿色高效政策导向。加快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大型复式农机具技术推广,加大数字化、智能化和特色产业发展产品的支持力度。逐步降低我旗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的补贴额,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逐步退出补贴范围。
(四)突出监督服务效能提升。提升信息化水平,提高手机APP应用比例、推广应用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牧民和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三、补贴资金安排
根据我旗农牧业发展实际,国家、自治区级农机补贴资金优先保证农机配套项目、大豆玉米复合种植机具和畜牧业机械的补贴;补贴剩余资金按序落实到其他购置农机具补贴项目中。旗级财政安排补贴资金517万元,其中138万元用于养殖大户购置自动机械化饲养设备补贴,96万元用于扶持专业农机合作社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购置大型智能化机具补贴,20.2万元用于养殖大户购置全自动智能控制提水机和牛、马用保定架补贴,30万元用于推广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补贴,剩余232.8万元用于大豆玉米复合种植机具、自走式青饲料收获机、粮食烘干机、颗粒饲料机等农牧业生产薄弱环节机具的累加补贴。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补贴资金使用可做相互调剂,但执行标准和总额不变。
四、补贴对象标准及种类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全旗范围内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含牧民生产经营组织,下同)包括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
1.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需提供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2.农牧民个人申请购机补贴,须同时提供自治区统一制发的草原证书原件;共用草场证分户或草场证未发放到户的,需提供共用草场证原件及购机者所在苏木镇或嘎查村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3.养殖大户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畜牧业机械必须提供所在苏木镇政府和嘎查村出具的30头以上优质肉牛或者100只以上优质肉羊养殖证明材料。
4.补贴对象不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即国家公务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含聘用制职工)不在补贴对象之列。
5.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旗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农牧业机械化股申请办理牌证照。
(二)补贴台数。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购机数量适当放宽,合作社购置植保无人机原则上不得超过3台套。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达到100万元以上,个体农牧民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达到40万元以上,由旗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市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列入重点机具核查范围、重点监管。
(三)补贴标准。
1.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具体见《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2.旗级补贴标准。按照优先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和种养殖大户的原则。①自动机械化饲养设备在全旗养殖大户中推广,一是要求全混合日粮饲料制备机容量最低为5m³,自动化饲喂机型工作面长度最低为40米,旗级资金补贴30台(套),每台(套)补贴1.6万元;二是要求全混合日粮饲料制备机容量最低为5m³,旗级资金补贴100台、每台补贴0.9万元;享受补贴为国补资金加旗级补资金。②计划重点扶持8家农机专业合作社,用于推进合作社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建设、大型智能化机械购置和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可根据合作社实际发展规模统筹安排。农机专业合作社享受到该优惠政策后,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坚决杜绝转手倒卖或者转包承包等变相贩卖现象的发生,对倒卖补贴机具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坚决不予考虑。③推广100套全自动智能控制提水机,旗级资金每套补贴1000元;推广60套牛、马用保定架,旗级资金每套补贴1700元。④自走式玉米籽粒收获要求6行及6行以上割台、工作幅宽≥2.8m,旗级累加补贴每台按照国补金额的80%给予补助。⑤大豆玉米复合种植机具、自走式青饲料收获机、粮食烘干机、饲料颗粒机等薄弱环节机具的旗级累加补贴每台(套)按照国补金额的80%给予补助。补贴顺序严格按照农牧民开具购机发票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补贴申请录入,直到补贴资金补完为止。
3.其他机械的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方案和补充公告执行。
(四)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未列入优先扶持的农机服务组织和个人除购买特定累加补贴机具外机具的,统一执行自治区实施方案补贴标准。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旗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旗农牧局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开放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先购机后申请。凡申请补贴的购机者,须向供货企业索取发票和所购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申请补贴时供旗农牧局核实。
(二)受理申请。购机者本人携带购机发票、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身份证、户口本、惠农“一卡通”(银行卡),向旗农牧局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在自治区境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到组织法人户籍地或注册地办理补贴,也可以到农牧业生产经营的旗农牧局办理,不得跨区(省)办理;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农机购置补贴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经办人为本组织成员证明;牧民和牧民生产经营组织使用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须同时提供自治区统一制发的草场承包经营证书原件,分户后共用草场证或草场证未发放到户的,须提供共用草场证原件及购机者所在苏木或嘎查村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购机者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审验公示信息。旗农牧局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旗农牧局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
(四)资金兑付。旗财政、农牧部门按职责分工审核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旗农牧局农牧业机械化股整理汇总补贴资金结算材料报送至旗财政部门。旗财政部门收到报账结算材料后,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符合要求的购机者惠农“一卡通”(银行卡)账户或合作社公共账户;合作组织未开设公共账户的,经组织成员同意签字,材料报旗农牧局农牧业机械化股备案后,可拨付到组织法人或其他成员个人惠农“一卡通”账户。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旗人民政府决定成立2022年旗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阿拉腾朝鲁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万燕飞 旗金融服务中心副主任
吉仁巴雅尔 旗农牧局局长
成 员:燕润斌 旗人大常委会农环委主任
孙化清 旗政协提案和经济环境资源委主任
张国栋 旗公安局政委
王占永 旗融媒体中心主任
纪世军 旗检察院副检察长
娜 仁 旗财政局副局长
浩斯巴雅尔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 锋 旗农牧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李锋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强化工作措施,实施好农机补贴各项政策,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遇重大事项由旗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二)严守工作纪律。各成员单位要依法依规办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实施程序管理。针对地方实际进行工作方法创新的,应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经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形成政府书面决议,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事,包括信息公开时限、审核结算时限、受理投诉办结时限等,保证政令畅通,保障服务对象权益。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保持自省自律,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坚决杜绝庸懒散推、敷衍塞责的不良风气,营造风清气正工作氛围。
(三)加强政策宣传。依据提纲细化宣传工作,旗融媒体中心、乌审报社等宣传部门具体负责政策宣传,让农牧民和社会广泛深入了解具体政策规定,激发农牧民群众购机用机积极性;各责任部门要积极利用互联网、微信公众号、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延长宣传链条和时限,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到农村牧区,让农牧民和第一线生产经营者准确掌握补贴政策,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四)严格规范操作。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不同年度国家及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变动或终止的,按变动终止情况执行。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
(五)强化信息公开。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补贴对象的补贴信息,除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一卡通”(银行卡)账户等个人隐私信息外,予以公开。末台补贴办结后,在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新录入一份申请,操作时在原机具出厂编号、发票后加“1”虚拟编号分配,并在备注栏说明,一并予以公开。
(六)加强监督管理。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明确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鉴定机构和认证机构的责任义务,加强管理。要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旗农牧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内农牧规发〔2017〕9号)精神,加大违规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