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党农牧办发〔2024〕22号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集体
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市直相关部门:
现将《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旗区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
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1月29日
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规范完善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鄂尔多斯市嘎查村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集体“三资”是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重要的物质基础,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集体所有用于经营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牧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鄂尔多斯辖内依法设立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苏木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社)级集体经济组织、撤嘎查村后代行原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依法代行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嘎查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旗区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统筹管理和政策制定,建立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
第四条 旗区及以上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自然资源、林草等相关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牧、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严禁私分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收入。
第七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登记赋码证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并在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账务处理的同时,同步在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系统上传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相关附件。除土地补偿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设专门账户外,一般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
第八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只适用于“一事一议”筹资、农牧民自愿“一事一议”筹劳以资代劳款、承包款、生产服务费、代收代缴及其他往来账款。严禁用于非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和经营性收费。
第九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必须纳入账内核算。在正常的财务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规定登记总账和明细账。
第十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把债权债务管理纳入财务公开范围,对债权债务的清查及处理情况要及时向成员公开。
第十一条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嘎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旗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严禁将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第十二条 对嘎查村干部擅自做主、不按议事程序办事而发生的嘎查村级债务,要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予以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未按政策规定,盲目决策,为营造政绩举债的嘎查村干部,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分类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各类经济合同管理台账、备查管理台账等,及时记录各类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十五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应当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一事一议”等形成的资产,要及时登记入账。
第十六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牧业基础设施等资产。要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嘎查村集体资产的现状、价值和增减变动情况,做到账实相符。固定资产台账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各类台账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及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十八条 嘎查村级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签订书面合同。任何组织不得私自建设,私自发包。禁止任何部门以任何理由,强行承接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 招投标的全过程应在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条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第二十一条 承包、租赁、出让资产要制定资产经营流转方案,明确相关的条件、价格、招投标、资产评估等事项。方案应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资产清查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并组织实施。清查范围包括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资产清查要以会计账为依据,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与核实账务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逐笔逐项清理。
第二十四条 清查和问题处理结果,按照“四议两公开”的民主程序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并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 农村牧区集体不良资产是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盘亏、报废、亏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由于债务单位破产、歇业、注销、撤销或债务人死亡、失踪而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和其他权益资产,以及因各种原因少计或不计费用的待摊、折旧、利息、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等形成虚盈实亏的账面资产。
第二十六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不良资产核销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处置方式由嘎查村理事会研究确定;集体不良资产核销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核实后核销;集体不良资产核销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评估。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也可由成员代表、理事会、监事会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其中成员代表不得少于半数以上。
(二)召开嘎查村理事会成员会议拟定核销方案。
(三)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核销方案,审议到会人数占应到会人数2/3以上;与会人员应在会议记录文件上签字,与会签字人数占到会人数2/3以上。
(四)发布公告。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核销方案后,通过嘎查村务公开栏、服务平台公开系统等对外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核销方案。审查的内容包括: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情况;方案的可行性和合法性;其他需要审查的事宜。
(六)组织实施。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符合核销内容和程序的,同意核销并转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理记账机构办理。
各行业部门对资产管理工作已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行业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核销后不良资产的处置,实行“账销案存”,即在不良资产核销过程中形成的清产核资、核销申请、核销审核、会议纪要、核销通知等资料要分卷归档,专人管理。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八条 法律规定属于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逐项记录,对资源变更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并建立电子文档。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嘎查村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二十九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投标制度。对所有未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租赁的资源要制定承包、租赁、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嘎查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合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合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嘎查村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的所有资料必须纳入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防止资料散失和损毁。
第三十二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或合同保管人员变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档案移交手续,并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交。
第三十三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承包、租赁等合同档案资料不得外借,确需查阅时,必须经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要追究合同保管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收益归嘎查村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增加集体积累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第五章 职责与核查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职能职责
(一)组织部门:负责强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两委”干部队伍建设,将“三资”管理内容纳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两委”干部乡村振兴专题培训内容。
(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问责;监督各部门在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监管中的履职情况,确保监管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三)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和内部控制,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指导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的评估和处置工作。
(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牧区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五)农牧部门:负责农村牧区集体耕地的承包经营权确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农村牧区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财务、会计、审计等业务指导工作。
(六)林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牧区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负责林业资产的登记、造册、评估、保管和处置等工作,确保集体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指导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合理利用集体资源,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安全。
(七)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牧区集体“三资”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各项经济活动合法合规,揭露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八)“三资”代理中心: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规定对嘎查村级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会计监督;负责审核嘎查村级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报送的票据,对符合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的票据予以入账,对不符合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的票据不予入账;落实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要求,及时做好资金、资产、资源台账的核对工作,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负责编报财务报告,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各类会计信息,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嘎查村级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
(九)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的清查、登记、核实和公示工作;指导、监督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并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协调处理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纠纷,为“三资”监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十)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金的收支、资产的处置和资源的开发利用;定期向成员公布“三资”管理情况,接受成员的监督和质询。
第三十六条 各级应建立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核查制度。农村牧区集体“三资”管理核查工作,在各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与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七条 核查的主要内容:资金使用情况、资产处置情况、资产保值增值、收益分配情况及资源经营管理情况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故意违规、违纪、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违反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的;农村牧区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工程项目建设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未采取招投标的,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三资”重大损失的;未经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擅自以集体名义变更与处置嘎查村集体土地、设备、设施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其他过错行为。
第三十九条 农村牧区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机构在“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指导监督不力的,由代理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挪用、私分、损坏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部门以任何名义挪用、支配、截留嘎查村集体资金、资产,变相命令和干涉嘎查村集体资产、资金的开支使用,非法占用集体“三资”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部门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旗区级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农牧等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