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普法大讲堂】“护航春耕”系列——这些有关种子的法律知识你知道吗?

时间:2025-03-07 09:35 来源:法规科 【字体: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心系“三农”多次指出:“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必须把民族种业搞上去,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集中力量破难题、补短板、强优势、控风险,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种子是植物生长繁殖的起点,是农业生产的基础,良好的种子更是农作物产量的保障。这些关于种子的法律知识你知道吗? 

   界定假种子的标准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修正版)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经营生产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买到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了损失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春耕时节,关于选种购种,有什么注意事项要提醒农民朋友们呢?  

  (一)选择已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正规门店购种,不要轻信游摊游贩的蛊惑;

  (二)选购包装种子,不要购买散装种子;

  (三)选购包装、标签规范,标注内容齐全的种子,不要选购有标签内容不全或夸大宣传、二维码追溯信息不对等问题的种子;

  (四)注意索要并保存正规票据凭证,不要过早丢弃种子包装、样品等购种用种证据,否则将在后续纠纷处理中因举证不力而承担不利后果;

  (五)出现问题保留好田间现场,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反映,需要进行田间鉴定的及时提出申请,不要错过最佳鉴定时机,否则将难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规范的种子包装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规定: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随着国家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很多好的品种都申请了植物新品种权,有力促进了种业科技创新。与此同时,为维护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可以不经许可免费使用的情况。这其中的“农民自繁自用”应当如何界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不经许可直接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依照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

  (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所称农民,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生产的,不属于农民自繁自用,应当取得植物新品种权人的许可。

  典型案例 

  2023年,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接到属地农户多人信访投诉,举报该县某镇XX种子销售大厅销售的“隆玉168”玉米种子田间表现不好,矮杆,小棒,过早枯死。执法大队领导高度重视,立即部署执法人员到XX种子销售大厅开展调查。执法人员在现场调取了经营者王XX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隆玉168”玉米种子《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购销台账》等材料,对两袋未开封的“隆玉168”玉米种子进行了抽样取证。经查实,当事人王XX在吉林省XXX种业有限公司共购进1万小袋“隆玉168”玉米种子,货值金额44万元,截止事发时,已销售6320小袋,销售金额53.72万元。该县农业农村局将抽样取证的两袋玉米种子送北京玉米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玉米种子纯度检测结果为85%,真实性结论为不同。据此,该县农业农村局决定对XX种子销售大厅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王XX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有关规定。由于案值金额较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等相关规定,该县农业农村局将本案和相关涉案种子公司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