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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2023年度市级示范家庭农牧场和市级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已开始
时间:2023-03-09 来源:农村牧区合作经济指导科 作者:张双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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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充分发挥家庭农牧场和农牧民合作社组织小农牧户、服务小农牧户、带动小农牧户的功能作用,引领适度规模经营,从即日起,市农牧局将组织开展2023年度市级示范家庭农牧场、市级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工作。

一、申报条件

(一)市级示范家庭农牧场

1.评选条件

市级示范家庭农牧场原则上从旗(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中择优评选,并优先推选拥有“三品一标”、注册商标、示范带动明显或积极发展智慧农牧业的家庭农牧场。已被评为自治区、市级示范的家庭农牧场不再参与评选。参加评选的家庭农牧场须纳入家庭农牧场名录系统管理,并注册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记账软件。评选条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和《鄂尔多斯市家庭农牧场认定办法》有关要求,具体如下:

(1)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工作意见》和《鄂尔多斯市家庭农牧场认定办法》的经营规模或旗区制定的相关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应在3年以上(以流转合同为准)。

(2)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和必要的机械设备,机械化程度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养殖场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

(3)家庭农牧场经营者从事种植、养殖、种养结合等生产活动3年以上。掌握较先进的农牧业生产、管理技能,经过新型职业农牧民等培训。无违法经营或失信等不良记录。

(4)应用先进技术,实施标准化生产,能够实行质量安全管理,生产记录完整。

(5)有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和销售记录,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家庭农牧场生产经营状况。

(6)家庭农牧场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在科技运用、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牧户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效应。

2.申报材料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牧场应按要求提交本农牧场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主要提交以下材料:

(1)鄂尔多斯市市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申报表;

(2)被评选为旗(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需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

(3)家庭农牧场经营者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4)土地草原承包合同或证书复印件、流转土地草原合同复印件;

(5)能够反映家庭农牧场生产经营相关图片(不超过10张),图片电子版单幅照片要在3MB以上;

(6)家庭农牧场纳入名录系统管理的管理页面截图,纳入直报系统管理的手机APP认证截图,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账软件截图;

(7)2022年度家庭农牧场资产、经营和收支情况;

(8)产品获“三品一标”认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9)生产经营规程或标准、管理制度复印件;

(10)家庭农牧场经营者获得的社会荣誉,以及其他奖项证明材料复印件;

(11)家庭农牧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或作为交流学习典型等相关材料。

(二)市级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

1.评选条件

市级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原则上从旗(区)级示范社中择优评选,并优先推选拥有“三品一标”、注册商标、示范带动明显或积极发展智慧农牧业的合作社。已被评为国家、自治区、市级示范社的不再参加评选。评选条件参照《鄂尔多斯市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种植业合作社具有大规模种植能力,入社成员5户以上,带动农牧户50户以上,成员出资额50万元以上,农业机械设备价值50万元以上,年经营性收入100万元以上。其中从事粮食、饲草料种植的,面积应达到1000亩以上;从事经济作物种植的,经营土地面积应达到700亩以上;从事温室大棚种植的,温室大棚占地60亩以上且温室大棚数量在20栋以上。

(2)养殖业合作社入社成员5户以上,带动农牧户30户以上,成员出资额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经营性收入100万元以上。其中从事奶牛、肉牛养殖的专业合作社,奶牛存栏量5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从事羊养殖的专业合作社,存栏1000只以上;从事马匹养殖的合作社,存栏达到50匹以上;从事生猪养殖的合作社,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或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从事肉鸡养殖的合作社,存栏5000只以上;从事蛋鸡养殖的合作社,存栏3000只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合作社,水域面积达到15亩以上且水产品品质好产量高。

(3)林业合作社果树面积达到300亩以上或育苗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4)从事农畜产品加工、销售的合作社年收入100万元以上,其中从事加工业合作社的机械设备及厂房等固定资产价值50万元以上。

(5)农机、植保统防统治等服务型合作社,成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不少于15台套;农机、植保统防统治专业合作社每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

(6)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严格执行投入品使用规定;近2年没有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和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严重事件。

(7)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近2年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2.申报材料

申报市级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或联合社)应按要求提交本社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主要提交以下材料:

(1)鄂尔多斯市市级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2)被评选为旗(区)级示范社,需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复印件;

(4)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5)合作社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6)近2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7)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农牧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和《农牧民合作社成员名册》复印件以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成员账户;

(9)征信报告;

(10)纳入新农直报系统管理的手机APP认证截图;

(11)合作社标牌、规章制度上墙、固定办公场所以及开展服务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照片(不超过20张),电子版单幅照片要在3MB以上;

(1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获得的名特优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证书;参加交易会、博览会和农超对接,使用财务软件管理,获得表彰、取得的荣誉和相关典型报道等情况。

二、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牧场、合作社要向旗区农牧局报送申报材料,旗区农牧局对家庭农牧场、合作社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后,择优推荐,并以正式文件于3月28日前报送市农牧局。

联系人:市农牧局农村牧区合作经济指导科 张双拴

联系电话:0477-8581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