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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农牧业行政处罚决定公示(鄂农(兽药)罚〔2021〕7号 )
时间:2022-01-12 来源:法规科 作者: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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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鄂农(兽药)罚〔2021〕7号

案件名称

东胜区益康兽药经销部经营劣兽药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赵军福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兽药检验中心编号为KC067-2021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检品名称注射用青霉素钾,批号20210302,规格160万单位,包装50瓶/盒,检验结果为装量差异不符合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为劣兽药”的规定,该批次兽药属于劣兽药。经过兽药追溯系统查询发现东胜区益康兽药经销部采购过该批次兽药。

2021年11月30日经鄂尔多斯市农牧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东胜区益康兽药经销部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4月25日和2021年4月30日分别采购重庆新吉亨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青霉素钾10000瓶和18000瓶,批号为20210302、规格1g(160万单位),两次共计采购28000瓶。当事人于 2021年5月29日销售重庆新吉亨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青霉素钾4000瓶,批号为20210302、规格1g(160万单位),销售价格为0.35元/瓶,违法所得1400元,货值金额1400元;2021年5月30日销售重庆新吉亨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青霉素钾3000瓶,批号为20210302、规格1g(160万单位)、销售价格为0.345元/瓶,违法所得1035元,货值金额1035元;2021年6月16日销售重庆新吉亨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青霉素钾15000瓶,批号为20210302、规格1g(160万单位)、销售价格为0.34元/瓶,违法所得5100元,货值金额5100元;2021年7月30日销售重庆新吉亨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青霉素钾6000瓶,批号为20210302、规格1g(160万单位),销售价格为0.34元/瓶,违法所得2040元,货值金额2040元。该批次兽药产品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共计9575元,货值金额共计9575元。当场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2021年12月6日对经营者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经营重庆新吉亨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青霉素钾批号为20210302、规格1g(160万单位)兽药产品的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营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9575元;

2.处违法经营的劣兽药货值金额9575元的2倍罚款,即罚款19150元。

以上罚没款总计28725元。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2022年1月6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