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农牧发〔2019〕50号)
各旗区农牧局:
按照市农牧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培育发展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进一步深化农企利益联结机制的实施意见》(鄂农牧发〔2018〕115号)文件精神,加快培育和发展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引导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农企利益联结机制,我局现开始2019年市级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工作要求
今年的产业化联合体的申报工作要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统领,以保护农牧民利益、促进农牧民增收为核心,以提质增效为导向,以推进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为动力,积极培育发展一批带农作用突出、综合竞争力强、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优化整合生产要素,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拓宽增收链,提高农牧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通过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紧密合作,创新农企利益联结模式,完善利益分享机制,示范带动农牧户共同发展,同步分享农牧业现代化成果。
二、评选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主体自愿。龙头企业与农牧民有多种利益联结模式,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在不同区域、不同产业有多种表现形式,具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农牧户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市场主体地位。重点做好扶持引导,采取分级培育的方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片面追求数量和规模。
(二)坚持兴农富农、民主合作。要引导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建立内部平等对话、沟通协商机制,兼顾好各类经营主体和农牧户的利益诉求,共商合作、共议发展、共创事业。要把带动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作为基本宗旨,充分发挥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对农牧户的辐射带动作用,保障农牧民获得合理的产业增值收益。对带动贫困户增收明显,产业扶贫作用显著的联合体适当放宽评选条件,并在今后的政策扶持中予以倾斜。
三、龙头企业培育任务分解
2019年全市计划新增市级产业化联合体20家,为了保质保量完成今年的任务,各旗区农牧局要认真筛选,精心组织,按计划完成今年的联合体培育,具体任务分解如下:达拉特旗3家,杭锦旗3家,鄂托克旗3家,乌审旗3家,鄂托克前旗2家,准格尔旗2家,东胜2家,伊金霍洛旗2家。
四、工作要求
(一)旗区农牧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初查,将符合条件的联合体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农牧局。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同时上报电子稿。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市农牧局将组织人员对申报的联合体进行实地查看。
(三)各旗区农牧局要严格按照市级产业化联合体的认定标准进行审核,在申报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问题,一律取消评选资格。
联系人及电话:曲云峰 8322681。
附件:1.鄂尔多斯市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评选认定
暂行管理办法
2.联合体申报汇总表
3.联合体申报表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2019年4月1日
附件1
鄂尔多斯市农牧业产业化
示范联合体评选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一、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全市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扶持与服务,充分发挥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市农牧业局等六部门《关于培育发展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 进一步深化农企利益联结机制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基本条件
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是龙头企业、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股份合作、订单生产、服务协作、土地流转等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牧业经营组织联盟,不具有法人资格。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规范联合体名称(即“****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有联合体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和联合体建设方案,有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各成员功能定位明确。
(二)各成员间以契约文本形式建立紧密的联结关系,通过多元化联合、专业化分工、标准化生产,实现联合体内土地草牧场、资金、技术、人才、品牌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
(三)构建了核心龙头企业通过规模化的产品供销、作业服务等节本增效途径让利农牧民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的利益共享机制,形成了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
(四)通过联结合作,实现联合体内各成员生产总成本降低;通过开展品牌共建共享,实现品牌价值延伸到龙头企业收购种养原料的溢价高于市场价;带动农牧户人均收入高于本旗区同行业传统农牧户。
三、评选标准
市级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原则上应由市级及以上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牵头发起,“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经营联合要素齐全,联结主体一般应不少于7家农牧业经营主体联结合作。龙头企业在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联结主体及农牧民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农牧民合作社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健全,承担联合体的供销、种养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充分发挥纽带作用。家庭农牧场已经过各级农牧业部门认定,符合当地适度规模经营要求,建立正常的生产经营核算和基础台账,承担土地草牧场流转和标准化种养的任务,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发挥联合体发展的基础作用。
(二)以生产、加工、流通龙头企业为牵引的联合体规模。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的年销售收入合计不低于4000万元,其中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70%以上。核心龙头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元。
(三)以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为牵引的联合体规模。联合体合计年交易规模3亿元以上。核心龙头企业年交易额不低于1亿元。
(四)联合体各成员间建立了紧密、稳定的紧密型联结方式,制定了清晰、合理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共担机制。带动农牧户总数超过700户(要有带动实效台账),带动农牧户人均收入高于本旗区同行业传统农牧户人均收入10%以上。
(五)联合体核心企业从联合体内部成员(合作社、家庭农牧场)采购的农畜产品原料一般不低于所需农畜产品原料的60%。通过各成员合作,实现联合体生产总成本降低10%以上。核心龙头企业从联合体内部收购种养原料的溢价高于市场价5%以上。
(六)联合体推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生产档案,落实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责任,生产加工销售产品可追溯,且在日常监管、抽样检查中未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
(七) 原则上是旗区已认定的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
四、评审流程
市级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实行动态监管,每年监测评选一次。由市农牧业局协商相关认定监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一)通知。市农牧业局按照本工作办法下发年度申报通知,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各旗区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按通知精神组织申报工作。
(二)申报。
1.已创建的联合体向所在地旗区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申报材料(复印件即可):
(1)市级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表。
(2)联合体章程。
(3)联合体建设方案。
(4)所在旗区认定的产业化联合体文件。
(5)合作社营业执照。
(6)家庭农牧场认定证书。
(7)龙头企业审计报告、质量证明,合作社财务报表,家庭农牧场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
(8)由所在地旗区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的产品质量安全情况书面证明。
(9)由所在地旗区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开具的联合体带动农牧户情况证明。
(10)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之间的生产经营合同、购销协议等文本复印件。
2.旗区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联合体,正式行文向市农牧业局推荐。
3.市农牧业局对申报联合体进行综合考察,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标准条件的,充分征求本地发改、财政、国土、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对申报联合体的意见。
(三)评审。
1.市农牧业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标准和条件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2.市农牧业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核查工作组开展实地审核。
3.市农牧业局汇总初审意见和现场审核情况,提出市级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拟认定名单,报六部门联席会议审定。
(四)认定。经六部门联席会议审定,对外公示无异议后,六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并颁发牌匾、证书。
五、政策支持
市级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适量增补。经认定公布的联合体享受联合体扶持政策。将作为今后推进农企利益联结机制的扶持重点。联合体成员优先享受各级出台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相应的扶持优惠政策。本着分级培育的原则,各旗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农牧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创建评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