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废旧农膜回收处置工作,促进农业资源集约利用、投入品减量增效、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乡村环境生态宜居,不断优化产地环境、提升耕地质量、促进农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加快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推动落实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筑牢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面强化源头管控
严格执行地膜国家强制标准,落实常态化产销监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地膜,杜绝非国标地膜入市、入田。鼓励推广使用加厚高强度、全生物降解地膜。对使用环节中发现的非国标地膜,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溯源管控。鼓励违法行为举报。
二、明确工作责任体系
压实各级领导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构建“市级统筹监督+旗区具体负责+苏木乡镇科学推进+嘎查村协助落实”的工作责任体系,形成“各级联动、逐级督导、部门协同、齐抓共管”工作局面。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农膜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组织、协调、督促辖区内有关部门履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开展履责考核评价。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农用薄膜生产指导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农牧部门负责落实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监督管理工作;住建部门负责落实已进入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的废旧农用薄膜处置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再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压实主体回收责任
按照“谁使用、谁回收,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压实农膜使用者回收责任,使用者要抓住秋收后、春播前两个窗口期,采取机械作业、人工捡拾方式,落实残膜离田,做好回收处置。鼓励引导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残膜机械化回收作业,确保地膜回收处置率达到85%以上。
四、落实行政执法监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地膜使用者未按规定回收农田残膜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膜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旗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落实行政执法及案件办理工作。
五、完善基层回收链条
旗区农牧主管部门要指导、支持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科学建设废旧农膜贮运站和嘎查村回收网点,实现重点农膜使用区域全覆盖。嘎查村党支部要充分发挥基层战斗堡垒作用,调动种植主体自行回收积极性,或通过社会化专业回收组织进行统一回收,回收后及时交送到回收网点、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场所或加工处置企业。
六、强化典型示范引领
充分发挥企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生产主体以及科技园区、科技示范基地等展示窗口典型示范作用,推广应用“无膜浅埋滴灌”“膜侧种植”等技术,带头落实废旧地膜回收义务,结合地膜科学使用项目,打造加厚高强度地膜使用回收示范区,带动提升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水平。
七、推动科技创新赋能
加大科技研发支持力度,鼓励生产、回收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针对性开展废旧农膜回收机具、回收利用技术模式研究创新,鼓励残膜回收利用企业应用残膜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推动废旧农膜高效回收机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
八、开展全面宣传引导
通过海报、宣传册、小视频、现场培训等多种线上线下方式,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宣贯和技术模式推广力度,强化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运用,充分挖掘、选树本旗区典型模式、案例,实现农膜使用主体懂法规、明政策、会技术,提升广大农牧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人人参与良好氛围。
九、落实政策资金保障
市本级每年安排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000万元。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完善本旗区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开展残膜回收作业补贴和回收机械引进推广工作,提升农膜科学使用和回收处置水平。鼓励对农膜回收加工企业、专业化回收组织给予适当支持。
十、鼓励回收模式创设
探索通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地膜回收激励与约束挂钩机制,根据废旧农膜回收与否实行差异化补贴或取消未回收农户下一年度补贴,后由苏木乡镇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代其回收。探索旗区统一招标开展区域回收或村集体收取地膜使用主体回收保证金模式。鼓励通过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深松作业补助项目提升废旧农膜回收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