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市农牧局结合畜禽屠宰审批“放管服”改要求,近期下发了《关于新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场(厂)设置审批等相关事宜的通知》(鄂农牧函〔2020〕80号),从严把关畜禽定点屠宰场(厂)审查、颁证流程。
一、科学、合理规划设置畜禽定点屠宰场(厂)
目前,我市近40家畜禽屠宰场,同质化、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现象严重存在,屠宰龙头企业仅有1家。通知要求,今后除国家、自治区及市旗区带有龙头企业性质的重大项目外,不予再新审批、设置畜禽定点屠宰场(厂)。新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场(厂)必须做到科学规划,合理设置。
1.旗区应根据当地畜牧业发展水平,科学规划定点屠宰布局,合理选址设置畜禽定点屠宰场(厂)。
2.新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场(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报市人民政府,充分说明设立新场(厂)理由,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不得未批先建。
二、从严审查、颁证流程
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并结合行政审批工作要求,下一步,我市将严格把关审查和颁证流程。
1.畜禽定点屠宰场(厂)建成竣工后,要由旗区、市级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农牧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验收。
2.市农牧局从全市畜禽定点屠宰场(厂)验收专家库中抽调组织相关专家,对新设立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验收标准进行审查和验收,合格的经行政审批流程,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
3.市级人民政府将审查验收合格的畜禽定点屠宰场(厂)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
三、建设管理要求:
1.未通过旗区人民政府规划选址与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屠宰企业,不得开工建设;未批先建的,不予验收颁证。
2.开展“双清零”行动。今年6月底前,全市将清理停产停业超过180天以上的“休眠企业”;12月底前,全市将清理已经规划但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空壳企业”。
3.新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场(厂)不得擅自、随意改变厂房及车间等固有设施的位置、功能及用途。
4.新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必须规范建立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