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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 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10-25 来源:农机管理科 作者: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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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

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

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旗区农牧局、财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4〕5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下述实施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责任落实

各旗区农牧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和资金兑付,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结算清单,落实职责所在。各旗区农牧、财政部门和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要切实增强交卷意识、交账意识、成果意识,压紧压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资金结算兑付,要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提级发放措施真正落到“准、快、实、效”上,切实保障受益对象权益。实时更新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资金到位、资金执行情况,农业农村部将定期采集平台数据作为绩效监控数据。同时,各旗区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和第三方抽查核验等经费。

、及时足额兑付

各旗区农牧部门要及时受理提交的农机补贴补助申请,做好政策解释,加快开展申请审核,按时限要求完成审验公示等工作程序,多批次打包操作,按规定及时提交财政部门。各旗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农牧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资料,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按照规定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市级发放机制,确保及时足额兑付补贴资金。各旗区的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相关情况。

、强化联合监管

各旗区财政、农牧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强化农机补贴补助政策全过程监管,及时了解资金兑付工作进展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加强会商研究,将农机补贴补助资金兑付进度作为专项工作一体推进,定期研判问题,组织联合处理。市财政局、农牧局将不定期通报申请办理时限和资金使用兑付进度,必要时采取电话约谈、实地指导的方式推进,有效保障受益对象利益。

、做好信息公开

各旗区农牧部门要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全程、全面、实时公开农机补贴补助政策实施情况,规范农机补贴补助申请信息公开时间。各旗区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要与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门户网站-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专栏等政务服务网站实现有效链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确保政策咨询投诉电话畅通,及时解答问题与诉求。

、加强风险防控

各旗区财政、农牧部门要抓好风险防控管理,做到事前检查,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异常情形报告等风险防控制度,努力消除风险漏洞。要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重点核查虚开发票、虚假购机、重复报补、产品减配等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农机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力度,监督企业落实承诺践诺事项,对本地反映存在问题的企业、产品要重点核查,如有违规绝不姑息,严肃处理。  

六、加强政策宣传

各旗区农牧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补贴补助申请、兑付各个环节政策的宣传,及时主动回应农牧民关注的重点事项,提高精准对接服务,努力营造政策实施的良好氛围。自治区将适时对农机补贴补助资金结算兑付情况进行通报。

七、做好报送工作

各旗区农牧、财政部门要根据自治区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并抄送市农牧局、财政局。同时,每年11月20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市农牧局、财政局。                  

 

附件:自治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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