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鄂农(种子)罚〔2023〕13号 | |
案件名称 | 达拉特旗沃玉农资经销部经营假种子案 |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达拉特旗沃玉农资经销部 |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2150621MA7EB64K8E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郝二军 | |
主要违法事实 | 达拉特旗沃玉农资经销部经营假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第二款第二项:“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之规定。 |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之《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一般处罚档次,“货值金额不满5000元并处7.4万元以上9.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
行政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83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2024年3月19日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