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2023年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4-01-02 14:18 来源:鄂尔多斯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体:        
 

2023年,鄂尔多斯市、旗两级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政治坚定、执法公正、纪律严明、人民满意”的工作理念,全面加强队伍能力提升,聚焦主责主业,不断加大主动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涉农违法行为,查处了不同领域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保障了全市广大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为推动全市“一产重塑”及农牧业农村牧区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为进一步加大违法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涉农涉牧违法行为,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全市筛选了10个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案例一  达拉特旗某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销售含国家禁止使用兽药的农产品案

一、简要案情

2023年3月22日,自治区农牧厅对达拉特旗某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生产的3批次鸡蛋进行了监督抽查,经兴安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测,该3批次鸡蛋被检出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药物金刚烷胺,不符合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规定的要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测结果认可,不申请复检。该养殖场负责人主动承认其妻子在喂养蛋鸡过程中添加了含有盐酸金刚烷胺的人用药品复方氨酚烷胺片2片、小儿氨酚烷胺颗粒3袋,当事人将鸡蛋517.6公斤全部销售,通过中间商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无法召回。当事人销售含有违禁药物的食用动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达拉特旗农牧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79.00元、罚款6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本案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造成了销售的动物产品中含有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药物金刚烷胺,“人药兽用”一直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人药兽用容易造成动物体内药物残留,使人畜共患病治疗难度加大,间接危害人体健康,其危害巨大。同时,金刚烷胺类等人用抗病毒药移植兽用,缺乏科学规范和安全有效的实验数据,用于动物疫病控制带来不良后果,还会影响国家动物疫病防控政策的实施。该案件的办理对畜产品生产者具有警示教育作用,有助于督促畜禽养殖者严格按规定使用兽药、饲料等投入品,规范养殖业生产经营秩序,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案例二  达拉特旗某饲料经销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案

一、简要案情

2023年7月26日,达拉特旗农牧局执法人员对达拉特旗某饲料经销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饲料经销部的3号库房门口左侧混合码放有2批次仔猪•生长肥育猪浓缩饲料27袋正在销售,其中有1批次仔猪•生长肥育猪浓缩饲料12袋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产品,并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案发后能主动认识错误,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情节较轻,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及《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达拉特旗农牧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过期饲料,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仔猪•生长肥育猪浓缩饲料12袋;罚款人民币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饲料保质期是饲料产品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直接影响到食用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饲料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差,法律意识淡薄,是产生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通过查办此类案件,逐步提高饲料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规范饲料经营行为。

案例三  伊金霍洛旗某农资经销处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玉米种子案

一、简要案情

2023年2月28日,鄂尔多斯市农牧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在东胜区泊江海子镇某超市门前空地有人销售种子,执法人员随即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购进“某某208”玉米种子600袋,购进价格为80元/袋,共销售了202袋,其中27袋销售价格为93元,货值金额为2511元,19袋销售价格为90元,货值金额为1710元,156袋销售价格为83元,货值金额为12948元;剩余398袋未销售。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检疫证明和厂家委托协议,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种业信息网查询显示该批种子为正常审定种子,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种子在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和相关备案手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鄂尔多斯市农牧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种子备案管理制度是建立完善种子长效追溯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种子市场秩序的一项基础工作,是由事前许可向事中事后监管重心转移的重要措施。种子虽小,但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农业生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种子市场放开后,种子监管面临许多新情况、新挑战,更要加强种子管理,特别是加强种子备案制度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案例四  伊金霍洛旗某宠物服务中心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一、简要案情

2023年3月31日,根据群众举报,鄂尔多斯市农牧局执法人员对伊金霍洛旗某宠物服务中心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宠物服务中心自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从事动物诊疗活动18次,当事人无法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违法所得20290元。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规定,鄂尔多斯市农牧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动物诊疗活动,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290.00元、罚款人民币16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近年来,宠物饲养成为一些年轻人的喜好和一些老年人的精神寄托。随着宠物数量的不断增加,动物诊疗机构也在逐年增多。一些无证诊疗和诊疗纠纷时有发生。本案对进一步规范和净化动物诊疗市场特别是宠物诊疗机构起到了积极的震慑和示范作用。

案例五  某种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玉米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一、简要案情

2023年3月23日上午,鄂托克旗农牧局执法人员在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某社区检查,发现一辆皮卡车上装有标称某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某某1302玉米种子240小袋,检测日期为2021年,包装袋未标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玉米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鄂托克旗农牧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作出罚款人民币1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近年来,每到“春耕备耕”时节,一些流动商贩、农资“忽悠团”下乡、流动推销农资的现象时有发生,此类案件的执法查处,对严厉打击不法流动商贩、农资“忽悠团”,增强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农牧民农资识假辨假能力和维权意识,有效保障春耕备耕生产生活秩序,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

案例六  杭锦旗某农资门市部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一、简要案情

2023年6月19日,杭锦旗农牧局执法人员接到王某、刘某等村民的举报电话称在杭锦旗某农资门市部购买的二甲戊灵农药过期,打在黑豆地里未能杀死杂草。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中旬,向杭锦旗锡尼镇王某、刘某等8户村民出售了价值624元的过期二甲戊灵农药,采用的是先拿货后微信付款的方式。执法人员对该农资门市部现场检查时,查获14种过期农药,其中包括高效氟吡甲禾灵、二甲戊灵农药等。上述过期农药经社会询价和当事人陈述,确定货值金额为4507.2元。当事人经销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主动地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并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规定,杭锦旗农牧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14种过期农药、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4.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农药是农业生产过程中重要的农资产品和生产资料,农药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牧民的经济收入。同时由于销售、购买假劣农药造成农民经济损失后极易引起群体信访事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的查办对打击销售假劣农药,净化农药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案例七  李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一、简要案情

2023年3月13日,杭锦旗农牧局执法人员收到杭锦旗农牧局《关于农产品案件移送的函》,称在自治区农牧厅跨盟市农产品监督抽查过程中,检测出个体种植户李某某黄瓜产品抽样检测结果不合格。报告显示,李某某2023年2月13日上市的黄瓜,监督抽样结果为哒螨灵超标,限量值0.1mg/kg,检测结果0.2228mg/kg,被判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12日,在自家的大棚里种植的0.3亩黄瓜,由于发生了虫害现象,使用哒螨灵杀虫剂进行除虫,使用小型喷雾器进行施药作业,1壶水(小型喷雾器)兑1瓶盖哒螨灵,0.3亩黄瓜共打了1喷雾器兑起来的药水。用药后在未满休药期,将产出的60公斤黄瓜向周边的商户出售,已无法追回,违法所得600元。此批次其余的黄瓜均在休药期满后销售完毕。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杭锦旗农牧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以来,明确规定了农户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对处罚金额有了具体的规定。该案件的办理,既是对个体种植户的一次普法宣传也是对其的一次警示性惩罚,对广大种植户在严格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规定和农药残留超标违法行为方面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例八  内蒙古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劣兽药案

一、简要案情

2023年10月24日,鄂尔多斯市农牧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时,发现兽药货架上有2种超过有效期的兽药,分别为:氟尼辛葡甲胺注射液16瓶、伊维菌素注射液10瓶。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定上述2种超过有效期的兽药为劣兽药。经立案调查,查阅进货票据、销售台账等,确定货值金额420元。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兽药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农牧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2种劣兽药、并处罚款人民币84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兽药作为动物诊疗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投入品,是防治动物疫病,维护动物诊疗机构健康发展的重要屏障。及时查处经营劣兽药的违法行为,对维护兽药市场正常秩序,规范兽药经营者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九  云某某藏匿被依法隔离的动物案

一、简要案情

2023年8月29日,伊金霍洛旗农牧局执法人员收到农牧局通知,要求配合伊金霍洛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云某某22只被检出布鲁氏菌病的羊进行扑杀。2023年9月1日,执法人员与伊金霍洛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云某某22只布鲁氏菌病羊进行扑杀时,当事人云某某拒不配合,把已经隔离的22只布鲁氏菌病羊藏匿。后在伊金霍洛旗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侦查人员介入,找到被当事人藏匿的22只布鲁氏菌病羊,伊金霍洛旗农牧局对病羊扑杀并无害化处理。当事人藏匿被依法隔离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以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伊金霍洛旗农牧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布鲁氏菌病是一种人畜共患传染病,对人体健康和养殖户养殖效益影响较大。我市“布病”防控采取“检测、检疫监管、扑杀净化”相结合的综合防控措施。科学及时地对病畜进行扑杀无害化处理,对防控“布病”传播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的查处震慑了养殖场户随意处置染疫动物的违法行为,有助于“布病”防控工作的有效开展。

案例十  某科技有限公司某分公司随意弃置死羊案

一、简要案情

2023年2月23日,准格尔旗农牧局接到群众举报,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某分公司随意丢弃死羊。经查,当事人工作人员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间,将死亡的大羊18只、小羊羔156只丢弃在公司南墙外约150米处,未作任何无害化处理。调查过程中经准格尔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死羊进行化验,非疫病死亡。当事人随意弃置死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准格尔旗农牧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

随意丢弃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动物产品极易引起动物疫病的传播和造成食品安全以及环境污染事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加大了处罚力度。鄂尔多斯市牛羊养殖数量较多,自然死亡或其他原因死亡的动物相对较多,未规范处理死亡畜禽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本案的办理对进一步规范畜禽尸体处理,防止随意弃置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