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农牧业行政处罚决定公示-鄂农(兽药)罚〔2023〕15号

时间:2023-12-18 09:30 来源:法规科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鄂农(兽药)罚〔2023〕15号

案件名称

伊金霍洛旗李候怀兽药店经营劣兽药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伊金霍洛旗李候怀兽药店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2150627MA0N8P026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候怀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9月8日,鄂尔多斯市农牧局执法人员对伊金霍洛旗李候怀兽药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库房内有1种超过有效期的兽药,为四川维尔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圣力金方A+B,内装有2种药品,分别是圣力金方A(硫酸安普霉素注射液),数量117支、批准文号兽药字220186007、生产批号20210701、生产日期 20210723、有效期至 202306、规格5毫升*10支。圣力金方B(盐酸多西环素注射液),数量 117支、批准文号兽药字220186664、生产批号20210701、生产日期 20210721、有效期至202306、规格10毫升*10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之规定,上述1种超过有效期的兽药为劣兽药。当事人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的规定,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立案查处,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进货票据等凭证。10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提取入库记录、销售台账等凭证。

通过询问经营者和查看当事人进销货记录,当事人于2022年7月20日,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宏伟兽药店购进四川维尔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圣力金方A+B共20盒(400支),进货价格为30元/盒,销售价格为32元/盒,2022年7月29日至2023年4月26日共销售160支,2023年3月6日自用6支,现库存234支,货值金额374.4元;上述1种劣兽药未售出,无违法所得。执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兽药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经营者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用于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行政处罚结果

处罚款人民币748.8元。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2023年11月24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