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阿尔巴斯绒山羊保护条例

时间:2024-10-15 09:18 来源:法规科 【字体:        

(2023年12月26日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选育和推广阿尔巴斯绒山羊优良品种,促进阿尔巴斯绒山羊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阿尔巴斯绒山羊,是指《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内蒙古绒山羊(阿尔巴斯型),原产于鄂尔多斯市桌子山和千里山一带,经过长期自然选择和人工选育形成,遗传性能稳定,对荒漠、半荒漠草原有较强适应能力的绒肉兼用型山羊品种。阿尔巴斯绒山羊具有体格大、体质结实,羊绒纤维柔软细长、光泽好、强度伸度大、净绒率高,肉质细嫩味美等特点。

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范围包括活体、组织、胚胎、精液、卵子、体细胞、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 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元参与、保护优先、高效利用、科技支撑、绿色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市、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养殖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和优质羊绒补贴、品种选育、实验研究、品牌创建、市场培育等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和产业发展。

第五条 市、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和推广等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市、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有关旗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对在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利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遗传资源保护

第七条 市、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和公众参与的遗传资源保护监管联动机制,实行严格的遗传资源保护制度。

第八条 市、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鼓励和引导阿尔巴斯绒山羊养殖场(户)选用符合种用标准的阿尔巴斯绒山羊种羊,开展本品种选育,发展规模养殖,组建核心群,建设阿尔巴斯绒山羊种源基地和养殖基地。

第九条 市、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种场建设。保种场应当开展阿尔巴斯绒山羊保种、选育提高工作,确保保种群体的数量和质量,加强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提高保种和供种能力。

第十条 市、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申报国家级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国家级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确定阿尔巴斯绒山羊重点保种养殖场(户),并给予种羊购买、饲草料储备、饲养技术服务、疫病防控、畜产品销售等方面的支持。阿尔巴斯绒山羊重点保种养殖场(户)的管理办法由市、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制定。

重点保种养殖场(户)、保种场不得使用不符合种用标准的阿尔巴斯绒山羊种羊;不得引入其他品种的种羊与阿尔巴斯绒山羊杂交,依法进行科学研究的除外。

第十二条 市、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引导和帮助重点保种养殖场(户)、保种场建立养殖档案、系谱档案,准确完整记录遗传资源的详细信息。

第十三条 市、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利用技术创新平台,构建创新联合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完善良种繁育体系。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

第十四条 阿尔巴斯绒山羊养殖场(户)、保种场应当保持合理的种群数量和规模,遵守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规定,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保持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第三章 产业促进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加强阿尔巴斯绒山羊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引进和培养畜牧兽医人才,支持产学研有机结合,发展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养殖,加快市场培育,推进品牌建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促进阿尔巴斯绒山羊产业优质高效发展。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农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阿尔巴斯绒山羊饲养技术规程和种羊、羊肉、羊绒等标准的起草、申报工作,加大技术规程以及标准的应用和推广。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承担或者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市、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阿尔巴斯绒山羊品牌建设,建立健全品牌创建、运营管理和保护机制,打造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强化品牌宣传推介,提高阿尔巴斯绒山羊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组织开展阿尔巴斯绒山羊产品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培育认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工作,建立阿尔巴斯绒山羊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第十八条 市、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阿尔巴斯绒山羊提质工程,制定原绒分级补贴政策,健全优质优价机制,促进羊绒产业健康发展。

鼓励和支持阿尔巴斯绒山羊生产经营者应用现代繁殖技术,提升科学化饲养水平,实施原绒分级整理和畜产品精深加工,拓宽交易渠道,建设实体和网络交易平台,开展活体交易和线上线下产品销售,实现产品优质优价。

第十九条 市、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阿尔巴斯绒山羊疫病防控工作的监督管理。

阿尔巴斯绒山羊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做好免疫、消毒、检测、净化、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有关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保障阿尔巴斯绒山羊保种场、养殖场、饲料间、兽医室以及相关场所用地合理需求。

阿尔巴斯绒山羊保种场、养殖场、饲料间、兽医室以及相关场所用地符合规定的,享受设施农业用地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规定的阿尔巴斯绒山羊生产经营者给予畜牧良种、农机购置与应用等农牧业政策补贴。

第二十二条 市、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阿尔巴斯绒山羊生产经营者通过股份合作、信贷担保、技术支持等方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提高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和产业发展能力。

第二十三条 市、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阿尔巴斯绒山羊遗传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的金融扶持力度,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对阿尔巴斯绒山羊产业项目的信贷投入,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相关产业。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引导阿尔巴斯绒山羊生产经营者投保养殖商业保险,建立养殖业保险和病死羊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提高养殖风险防控能力。

第二十五条 市、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牧业社会化服务,培育动物防疫、动物诊疗、人工授精、种公羊集中饲养、分部位抓绒、分等级包装等现代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阿尔巴斯绒山羊产业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十六条 鼓励阿尔巴斯绒山羊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商会、协会等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挖掘阿尔巴斯绒山羊历史文化价值,开展学术研讨、文艺创作、各类竞赛等活动,开发优秀、健康、文明的阿尔巴斯绒山羊民俗和饮食文化,促进优质阿尔巴斯绒山羊推广。

第二十八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阿尔巴斯绒山羊种羊质量、饲养环境、饲(草)料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情况和屠宰环节的监督检查。

市、旗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阿尔巴斯绒山羊品牌专卖店、网络交易平台以及市场上使用“阿尔巴斯绒山羊”标识从事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阿尔巴斯绒山羊品牌市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阿尔巴斯绒山羊重点保种养殖场(户)、保种场使用不符合种用标准的阿尔巴斯绒山羊种羊或者引入其他品种的种羊与阿尔巴斯绒山羊进行杂交的,由旗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羊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在阿尔巴斯绒山羊保护和产业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