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600MB1888048T /2024-3769638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市农牧业局 文  号 鄂农牧发〔2024〕330号
成文日期 2024-11-18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和资金使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4-11-18 00:00 来源: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字体:        
 各旗区农牧局、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6号)和《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党农牧组发〔2024〕9号),我局联合财政局研究制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和资金使用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和资金使用实施细则(暂行)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2024年11月18日

  鄂尔多斯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 

  建后管护和资金使用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和资金使用,确保项目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6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党农牧组发〔2024〕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2011年以来已上图入库,并通过竣工验收、完成项目移交手续的高标准农田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是指高标准农田竣工验收后对工程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工作;资金使用是指财政配套管护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保证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章  管护标准和内容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内容及管护标准。 

  (一)土地平整方面。确保项目区农田表层耕作土壤不被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田块完整。 

  (二)灌溉与排水方面。保证水源工程、灌排渠道与管网、田间附属设施能够正常使用,满足设计的灌溉保证率和排涝标准,无安全隐患。 

  (三)田间道路方面。保证道路系统完好,路面平整,通行顺畅,满足车辆荷载和质量要求。 

  (四)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方面。保证当年造林成活率达到90%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达到85%以上,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完备,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五)农田输配电方面。保证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低压输电线路满足灌排设施运行、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围栏和警示标识完整。 

  (六)智慧农业方面。智能化设施设备运行正常,配套电力满足使用需求,配套服务端正常使用。 

  (七)公示牌和标志碑方面。保证公示标牌、标志碑、界桩等设施完好、信息完整。 

  第三章  管护职能职责 

    旗区人民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负总责 

  第七条 项目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具体负责统筹指导辖区内嘎查村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和资金使用管理。主要是: 

  (一)具体负责落实本区域管护主体,管护主体主要包括行政村、土地流转企业、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管护责任落实具体为:已规模化流转土地的由土地流转企业进行管护并在土地流转协议中明确设施损毁保证金条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承包经营土地的由经营者进行管护;由农户分散承包经营土地的由村集体负责统筹管护责任落实到户 

  (二)负责本区域内高标准农田的运行管护情况,组织管护主体对工程设施进行日常巡视、检查、维修、养护,确保工程设施正常使用。 

  (三)负责管理高标准农田项目管护资金,并依据嘎查村申请,进行维修内容认定、完工验收、报账审核;对涉及维修费用大、管护资金不足的情况,统筹和筹措苏木镇范围管护资金,及时维修;定期公示管护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和上级检查。 

  (四)负责及时将高标准农田移交的工程设施纳入对应的嘎查村集体资产进行监管。 

  负责制定本区域的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方案,并加强宣传,营造爱护工程设施的良好氛围。 

  (六)负责管护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旗区农牧部门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 

  (一)做好管护工作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定期督导 

  负责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签订管护协议,制定管护制度,明确管护内容,细化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 

  根据各苏木镇建成面积、上一年度管护资金使用情况和实际管护情况等因素确定下达管护资金数额,提交旗区财政部门审核;联合财政部门监管管护资金使用情况 

  )帮助指导管护主体解决管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运行情况 

  )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为管护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下达管护资金,确保市旗按照既定比例足额配套资金,做好管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护主体负责日常管护工作,主要对自用灌溉系统维护、沟渠进行维修清淤、灌溉设备更换等。因机械作业或人为使用不当产生的损坏,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管护主体责令损坏人予以修复或支付维修费用。 

  第十  跨苏木镇嘎查村实施的工程设施,可按行政区划实行分段管理,或委托主要受益对象进行管理。 

  第十  存在管护主体变更的,原管护责任人应及时和变更主体签订管护责任书,涉及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变更、土地流转到期等情况需由村集体、土地承包人确认工程设施情况,存在无法正常运行情况,由原管护主体维修或支付维修费用。 

  第十  在质保期内除人为和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损坏外,不得使用管护资金进行整改和维修 

  第十  鼓励旗区探索管护保险机制、管护基金管理模式、购买第三方服务和委托专业化机构等市场化方式,因地制宜开展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 

  第四章  经费筹集和使用范围 

  第十  合理建立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市旗两级按照每年每亩不低于6元落实管护资金,按照比例分级承担,市级与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为2:8,市级与鄂托克旗、乌审旗、鄂托克前旗为3:7,市级与东胜区、达拉特旗为5:5,市级与杭锦旗、康巴什区为8:2。此外除财政预算安排外,可统筹自治区农牧厅年度考核中评选为激励县、激励村获得的奖励资金、农业水费收入、新增耕地经营收益、嘎查村集体经济收益、苏木镇嘎查村依法取得的社会捐赠及受益主体自筹资金等。 

  第十  鼓励多形式、多渠道筹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经费,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村集体筹资投劳,建设和管护高标准农田,充分调动受益对象和使用对象的管护积极性。 

  第十  财政下达的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经费支出实行苏木镇报账制,具体报账程序由旗区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第十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共用工程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修。 

  十九  财政下达的管护资金存在结余的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使用。除财政下达的管护资金外,其他形式筹集的管护经费,可参考本细则管理使用。 

  第五章 项目移交和保护利用 

  第二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旗区农牧部门应及时与项目所在苏木镇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应严格履行“三方确认制”即建设单位、苏木镇代表、村集体代表共同确认移交工程清单内容、运行情况。资产移交手续包含工程设施清单、管护协议,工程设施清单中需标明工程名称、内容、规格等,并附上项目工程分布图等,各方要签字确认存档 

  第二十  管护主体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不得擅自将工程设施及设备变卖、改装等,自觉接受项目所在苏木镇、村集体、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  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根据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要求,划为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坚决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  鼓励管护主体实行合理耕作制度,加强后续施肥、秸秆还田等措施持续提升地力。不可抗力产生损毁的高标准农田,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加快修复。严禁将不达标污水排入农田,严禁将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倾倒、排放到农田,严禁破坏项目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第二十  对于违反本细则的管护主体,旗区农牧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破坏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