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21〕500号),更好发挥政策调控保障作用,稳固我市生猪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建立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机制,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力保稳定的原则,落实生猪稳产保供“菜篮子”市长负责制,逐级压实责任,突出抓好生猪养殖重点旗区、养殖大场,确保能繁母猪存栏量、规模猪场数量稳定,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二、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21〕500号)下达的指标,我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为2.6万头,最低保有量为2.4万头。按照鄂尔多斯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各旗区能繁母猪存栏占全市比重分解,确定各旗区能繁母猪保有量,以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的90%为标准,确定最低保有量(见附件1)。各旗区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以鄂尔多斯市统计局季度数据为基数,参照市农牧局监测业务数据,按照自治区农牧厅测算方法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5%—105%区间(含95%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指导企业科学安排生产计划。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和105%—110%区间(含90%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区间。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区间(含9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增加产能调节机制。由市、旗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市农牧局向产能降幅较大的旗区人民政府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减少产能调节机制。由市、旗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存栏水平。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最低保有量)时:加强增加产能引导,能繁母猪监测调整为周报,市农牧局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旗区人民政府发预警函,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增加能繁母猪饲养量。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时:加强压减产能引导,加快淘汰低产能繁母猪。市农牧局将综合考虑各地产能波动及自治区农牧厅对我市预警等情况,适时对各地启动预警。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市、旗农牧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及时开展调查研究,综合研判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确定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根据2021年12月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备案规模猪场(出栏500头以上)数量,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各旗区规模猪场保有量(见附件1)。规模猪场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或自愿退出的,各地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依托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对各地规模猪场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年设计出栏10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对年设计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国家级和省级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政策性支持。调控基地首次挂牌工作将在2022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将全市生猪主要养殖旗区及存栏5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生产情况纳入市级监测范围。依托直联直报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结合我市生猪生产实际情况,做好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数据的分析,并向各旗区反馈相关数据。各地区要及时开展生产监测并向生猪规模养殖场反馈相关数据。要加快生猪养殖“掌上牧云”APP等智能平台推广应用,确保生猪养殖场户及时了解生猪出栏情况、价格走势,建立科学准确的监测预警体系。
(二)强化督导考核。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报旗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2年1月底前报市农牧局备案。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定期组织考核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我市也将把此项工作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乡村振兴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2)。
(三)加大政策支持。因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我市能繁母猪存栏量月度同比减少10%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以上时,各地可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养殖场(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要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的信贷投放,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贴息补助。
附件:1.各旗区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2.全市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3.国家和自治区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
附件1
各旗区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旗区 |
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头) |
能繁母猪最低保有量(头) |
规模猪场 保有量(个) |
东胜区 |
1036 |
956 |
16 |
伊金霍洛旗 |
3835 |
3540 |
16 |
达拉特旗 |
7059 |
6516 |
23 |
准格尔旗 |
5423 |
5006 |
34 |
杭锦旗 |
295 |
272 |
6 |
乌审旗 |
6508 |
6007 |
43 |
鄂托克旗 |
559 |
516 |
5 |
鄂托克前旗 |
1287 |
1188 |
1 |
鄂尔多斯市 |
26000 |
24000 |
144 |
附件2
全市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考核依据。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21〕50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核范围和对象。全市8个旗区农牧部门。
第三条 考核指标。市农牧局下达的各旗区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最低保有量和规模场(户)保有量。
第四条 考核期。以日历年度为考核期,考核得分根据当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每年3—4月份对上一年度开展考核。考核从2022年度开始。
第五条 考核等次。考核采取“基础分+附加分”的方式,基础分为100分,附加分最高加10分。结果分为4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60分)。确保能繁母猪存栏量相对稳定,以季(月)度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特别是不低于最低保有量为工作目标。每个季度中,能繁母猪季度末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当季得8分;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但不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得5分;低于最低保有量的,不得分。8个非季末月份中,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当月得3.5分;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但不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得2分;低于最低保有量的,不得分。
第七条 稳定规模猪场(户)数量(26分)。确保规模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随意拆除规模猪场(户)。规模猪场(户)月度备案数不低于保有量95%的,当月得2分;低于保有量95%的当月不得分。建立分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的(首次挂牌在2022年2月之前完成,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得2分。
第八条 建立生猪产能分级调控机制(14分)。制定本旗区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的,得3分。按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的,得1分。重视生猪生产监测工作,加强经费保障的,得2分,将生猪生产波动情况及时向生猪规模养殖场反馈的2份;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没有出现明显数据质量问题的,得1分。全年未出现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5%情形的,得6分。
第九条 落实生猪产能调控政策(加10分)。当本旗区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大幅减少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含)以上时,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的,加3分。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的,加2分;按规定统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的,加2分。出现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政策措施的,以及结合实际出台其他政策措施调控产能的,每项政策加1分,最多加3分。
第十条 考核形式。各旗区农牧局对本市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并附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于每个考核期次年3月15日前,经各旗区农牧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并盖章后报送市农牧局。市农牧局组织年度考核,并视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核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该考核期一律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ー条 考核报批。根据市有关规定,对旗区农牧部门的考核工作由市农牧局每年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附则。本实施细则由市农牧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层级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3
国家和自治区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
一、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
材质:铜质
规格:50厘米×70厘米平面焊边
工艺:外抛光内拉丝
厚度:1毫米
文字:1.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长7.2厘米×宽4.5厘米,华文楷体,红色;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长2.2厘米×宽2.1厘米,方正黑体,黑色;3.二〇二二年二月(注:从2023年起每年2月份增补或退出一次),长2.2厘米×宽2.1厘米,方正黑体,黑色。
二、自治区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
自治区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参考国家级标牌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