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0600MB1888048T /2021-3515846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文  号 鄂农牧发〔2021〕62号
成文日期 2021-03-26 公文时效 失效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3-26 00:00 来源: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字体: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旗区农牧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措施,规范鄂尔多斯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规范有序进行,依据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市农牧局对2020年印发的《鄂尔多斯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完善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2021年3月26日  

   

  

附件 

  

鄂尔多斯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鄂尔多斯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当前农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建发〔2018〕1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指导性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田建设,是指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等工作。  

第四条 市农牧局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承担自治区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上报等。  

第五条 旗(区)农牧局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把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优先安排组织化程度高,且土地具备规模化经营条件的地区整村推进,不搞重复建设。 

第八条 旗(区)农牧局牵头组织编制本地区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等局规划衔接。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单个项目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旗(区)规划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报市农牧局备案。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各旗(区)依据市级下达的农田建设任务指标,从项目库中择优安排建设项目,对拟建项目区要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户意见,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设计要求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条 旗(区)农牧局将初步设计文件上报市农牧局。市农牧局依据自治区农牧厅委托市农牧部门对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项目进行评审、审批文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市级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可行的项目旗(区)农牧局要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适时批复。  

  

第十一条 旗(区)农牧局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汇总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送市农牧局。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的积极性。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  

  第十五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初步设计报告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审核批复。调整要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旗(区)农牧局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依据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等相关规范以及自治区委托市农牧局开展旗县竣工项目验收工作文件要求,根据旗县竣工验收申请,市农牧局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二十条 旗(区)农牧局组织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农牧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市农牧局在收到旗(区)农牧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并向自治区农牧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旗(区)农牧局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第二十五条 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优先纳入占补平衡,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旗(区)农牧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旗(区)农牧局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及时反馈和处置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旗(区)农牧局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招投标工作。对存在围标串标和恶意竞标等行为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各旗(区)农牧局要加强农田建设领域项目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构建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农田建设领域营商环境。 

第二十八条 旗(区)农牧局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局对所实施项目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市农牧局要及时终止项目,财政部门追回项目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其他问题,督促旗(区)及时整改。 

  第二十九条 旗(区)农牧局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并对已竣工验收项目及时建档立册、上图入库。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相关事宜按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3月5日起施行,原2020年2月4日印发的《鄂尔多斯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