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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农牧业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 鄂农(动监)罚〔2023〕6号
时间:2023-05-31 来源:法规科 作者: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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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鄂农(动监)罚〔2023〕6号

案件名称

执业兽医师郇凯使用假兽药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郇凯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2023年3月1日上午,鄂尔多斯市农牧局执法人员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星河动物诊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2种包装上没有兽药批准文号的兽药,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查询不到兽药包装上标注的公司相关信息及兽药批准文号;经向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企业产品确认,从未生产过上述产品;当事人也不能提供公司相关资质及兽药批准文号,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之规定,上述2种包装上没有兽药批准文号的兽药按假兽药处理。通过查验处方笺,发现当事人开具的5张处方笺上,使用了上述两种假兽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之规定和《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兽药和兽医器械,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不符合规定的兽医器械。”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假兽药用于动物诊疗。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警告、暂停诊疗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之规定。

行政处罚结果

一、警告;

二、暂停动物诊疗活动七个月。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2023年5月26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