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鄂农(动监)罚〔2023〕1号 | |
案件名称 | 郝鸡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牛产品 |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郝鸡换 |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3年1月7日9时15分,鄂尔多斯市农牧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东胜区天骄小区门口路东有人售卖牛排骨,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了检查,当事人在钢结构搭建的支架上悬挂着1件牛排骨在销售,当事人也不能提供该牛产品的检疫证明。2023年1月7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陈述,在钢结构搭建的支架上悬挂着准备销售的1件牛排骨,该牛是在自己家中屠宰未经过检疫,牛排骨是当事人骑电动自行车拿来的,共27.3千克(1件)准备销售,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未销售,现场称重共27.3千克。2023年1月9日经与鄂尔多斯市价格监测和认定中心询价,根据《鄂尔多斯市价格监测和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鄂价认字〔2023〕1号)认定2023年1月9日(价格认定基准日)牛排骨价格认定为每千克70元,该牛排骨货值金额为1911元。 |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胴体、肉、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筋、种蛋等动物产品,不予补检,予以收缴销毁。”之规定;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之规定 | |
行政处罚结果 | 一、没收牛排骨27.3千克; 二、罚款人民币60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2023年1月18日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