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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培育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4-03 来源:农机管理科 作者: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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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农牧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培育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指导意见》(农机发〔2023〕5号)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培育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3年12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培育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农业生产和抗灾救灾能力,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培育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指导意见》(农机发〔2023〕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力办好“两件大事”,锚定建设农牧业强区目标,围绕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以聚焦高质量服务农业生产和应急救灾为重点,加快培育一批市场化运营、政府支持、平战结合、指挥高效的区域性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进一步增强农业防灾救灾能力,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加快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支持。鼓励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建设运营, 推动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向区域农机服务中心集聚。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作用,促进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加快发展。

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根据各地产业区域分布、产业特点规模和农机服务需求,统筹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着力提升区域重点作物机械化水平和应急救灾能力。

坚持为农服务、应急救灾。分区域、分灾种、分作物、分环节配置“平急两用”的救灾装备,建强“平急两用”的农机作业队伍,增强农机防灾救灾能力。

坚持平战结合、指挥高效。充分发挥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装备、队伍、组织优势,在正常生产时可开展社会化服务,在应急救灾时支持在自愿基础上接受农牧部门统一调度作业。

三、任务目标

根据我区机械化发展实际情况,依托较有实力的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服务联合体等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加快培育一批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力争经过5年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培育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指挥高效、主导产业各环节机械化全覆盖,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区域各乡镇全覆盖的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网。到2024年底,全区培育旗县级以上区域农机服务中心46个以上,其中:自治区级重点遴选培育10个。到2028年底,力争全区培育旗县级以上区域农机服务中心260个以上,其中:自治区级重点遴选培育30个左右。

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培育任务目标表

盟市

目标值(个)

指标

属性

2024年

2028年

旗县级以上

其中:自治区级

旗县级以上

其中:自治区级

呼和浩特市

2

1

5

1

预期性

包头市

1

1

4

1

预期性

呼伦贝尔市

9

1

45

6

预期性

兴安盟

6

1

35

4

预期性

通辽市

7

1

40

4

预期性

赤峰市

7

1

50

5

预期性

锡林郭勒盟

2

1

14

1

预期性

乌兰察布市

3

1

15

2

预期性

鄂尔多斯市

3

1

15

2

预期性

巴彦淖尔市

4

1

35

4

预期性

乌海市

1

/

1

/

预期性

阿拉善盟

1

/

1

/

预期性

合计

46

10

260

30

预期性

四、培育要求

(一)科学规划布局。各地要统筹考虑产业、区域、灾情、地形等多种因素,聚焦提升区域机械化生产和防灾救灾能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谋划、合理规划建设布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规模要适度,服务半径要适宜,方便服务农牧户和农业生产。防止一哄而上、重复建设,超出实际需要。

(二)明确培育主体。各地要筛选有一定实力、装备优良、服务优质、运营高效、群众认可、带动能力强,愿意从事抗灾救灾公益服务的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服务联合体等农机作业服务组织作为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培育主体。鼓励供销、农垦、涉农国有企业、农机产销企业等各类农牧业有关主体以及有条件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建设运营。创新经营模式,支持发展主体联营、共建共享、租赁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

(三)配优农机装备。充分发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等政策作用,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加快在用农机装备升级换代,提高大面积提单产服务保障能力。将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纳入农机装备熟化定型和推广应用基地。按照机械化生产和应急救灾需要,指导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列出机具需求清单。支持合理配置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烘干机、农用水泵、喷灌机等“平急两用”的应急救灾机具,提高应急机具保障能力。鼓励区域农机服务中心与农机产销企业开展农机维修服务共建合作,提供农机具保养、零部件供应和应急抢修等保障服务。加强机具库棚和维修点设施建设,确保农机装备和实施设备安全存放。

(四)建强作业队伍。支持将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农机手、维修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等纳入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围绕大面积单产提升的机械化技术、农机保养、维修技能等开展实操培训;围绕应急作业救灾作业技术、机具应急改装换装等开展实操培训和应急作业演练。

(五)育优农机人才。深入实施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带头人和资深专业农机手再提升培育行动,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范围,加大对“土专家”型农机手和懂生产善管理的经营人才培养力度。按照专业技术服务人才评价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支持经营管理、农机维修、驾驶操作等领域农机人才参加农牧业等相关系列职称评审。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人才参评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提升职业荣誉感。

(六)加强指挥调度。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机具加装北斗定位、作业监测等智能化装备,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与农机应急作业服务队一起在自愿的基础上纳入农机作业指挥调度系统。旗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区域农机装备调用机制,密切跟踪调度辖域内农机化生产作业进度和机具动向,结合天气积极研判机具供给现状和发展趋势,精准对接应急作业服务供需关系,高效调配作业人员和机具,确保关键时刻能够调得出、用得上。

(七)扩大服务范围。按规定用好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政策项目,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为各类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高质量农机作业服务和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把服务小农牧户放在突出位置,特别是支持为“小散偏”地块及时提供机械化生产服务。大力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开展跨区作业,有效促进供需对接。会同交通运输、石油石化等部门单位为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远距离调运农机和大规模跨区作业提供服务,落实高速免费、优惠加油、送油到田等优惠政策。旗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做好机手服务和提供生活便利等工作。

(八)保障应急救灾。充分用好农业防灾救灾资金,按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开展救灾农机具检修和干旱抢浇、农田积水抢排、强降水来临前抢收、湿粮抢烘、倒伏作物机收、灾后补种等农机救灾作业。加强作业期间技术服务与安全生产保障,把区域农机服务中心作为农机技术力量下乡巡回服务指导的重点。组织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开展应急救灾跨区支援,提高救灾机具利用率。

五、遴选条件

自治区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遴选条件,原则上在全区农机应急作业服务队名录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中遴选,各盟市、旗县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本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遴选条件。自治区级区域性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遴选标准见附件1。

六、遴选程序

(一)自愿申报。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指导有意向申报主体开展年度申报工作。《自治区级区域性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遴选申报书》见附件2。具体申报工作另行通知。

(二)逐级推荐。旗县农机管理部门对申报自治区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材料严格把关,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盟市农牧部门审核。盟市农牧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将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

(三)评选认定。自治区农牧厅根据各地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选,将遴选出自治区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在农牧厅官网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四)挂牌冠名。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统一名称,制式为“**旗县**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例如,“突泉县艳梁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突泉”为县名,“艳梁”为虚拟主体自冠名。列入自治区重点建设的,可注明“自治区重点建设”;列入盟市重点建设的,可注明“盟/市重点建设”。自治区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牌匾样式见附件3。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推动。各级农牧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将其作为健全农业防灾减灾救灾体系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培育建设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推动落实落地。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加强与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协调沟通,解决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设施用地难问题,推动出台用电用水等优惠政策,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级农牧部门要统筹用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试验示范等项目资金。鼓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农业农村基础设施融资项目库,加快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建设。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对接,鼓励推出创新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三)强化动态监管。各级农牧部门要将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遴选认定条件、认定程序以及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名录库,实施动态分级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或无法履行工作责任的撤消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对于愿意承担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工作责任、但暂不符合遴选认定标准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可列入提升发展一批清单,支持进行改造提升,培育成为符合当地标准的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引导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等农机服务主体平等参与农机作业服务,开展公平公正的市场化良性竞争,推动形成全区统一的农机作业服务大市场。

(四)强化示范带动。各级农牧部门要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通过现场会、经验交流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按照可学习、易推广、能复制的要求,选树一批管理科学、装备齐全、人员精干、服务优质、救灾高效的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区域农机服务中心高质量发展。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农牧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发挥农机主力军作用取得的重要成效;积极报道区域农机服务中心的鲜活经验;深入挖掘宣传在稳粮保供和生产救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典型事例和先进个人,在全社会营造重视、关心、支持区域农机服务中心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1.自治区级区域性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培育标准

2.自治区级区域性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申报书

3.自治区级区域性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牌匾样式

附件1

自治区级区域性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

培育标准

一、基本条件

经依法注册登记,正常运行2年以上;组织名称应体现农机化作业、服务特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有农机作业服务内容;农机上牌率、驾驶人员持证率在本地处于领先水平,未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装备条件

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要备齐耕种管收等农业机械,因地制宜配备应急救灾的拖拉机、玉米联合收获机、谷物联合收获机等,农机总动力达到2000马力以上,植保无人机3架以上,谷物(粮食)干燥机1台套(或烘干中心 1 处),农用水泵不少于2台、喷灌机不少于2台套;其余配套机具与动力机械配比达到2:1以上。

三、场地条件

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要建有独立的农机存放场地,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建有办公、培训用房,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建有车库(棚),库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机具入库率达到90%以上;建设农机具维修车间,能够开展日常维修保养服务,备有易损零配件。

四、服务条件

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要配备农机手10名以上,维修人员3人以上,管理人员3名以上,工作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业务技能精、工作讲奉献。认定完成的自治区级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辐射周边作业面积要达到3万亩以上,正在提升发展的区域农机服务中心辐射周边作业面积要达到2万亩以上。

五、制度条件

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生产管理、收益分配和教育培训等一整套完备的运营管理制度。有规范的开展社会化作业服务技术操作规范和收费标准。

附件2

自治区级区域性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

申报书

申报主体名称:

(加盖公章)

推 荐 单 位:

(加盖公章)

填 报 日 期:x年x月x日


填 报 说 明

申报书是自治区级区域性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培育工作组织实施的重要依据。请按照本说明要求规范详细填写。

一、请旗县农机管理部门组织推荐,协助申报单位实事求是认真完成表格填写工作,填写内容需A4纸打印,不得手写,特殊注明处除外。

二、申报主体地址要求填写到旗县、乡(苏木、镇、街道)、村。

三、申报书需装订成册,一式5份。


自治区级区域性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申报表

一、申报主体基本情况

名 称(盖章)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理事长)

移动电话

首次注册时间

变更登记时间

主要种植作物

占地面积

办公场所面(㎡)

机具库棚(㎡)

维修车间(㎡)

申报主体人员基本情况

项   目

2022年

2023年

年度总收入(万元)

年农机作业服务总面积(亩)

年农机作业服务收入(万元)

拥有农机原值(截止申报日期)               万元(大写)

拥有农机具总数(截止申报日期)             台(套)

二、申报主体现有机具情况(可另附页)

机具品目/名称

产品厂家品牌、型号

数量(台套)

购置时间

三、申报主体近两年来运营主要情况和成效(800字以内,可另附页)

四、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近三年财务报表、固定资产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异常名录网络截图。

2.申报主体场院外景、办公场所、机库棚(维修间)照片各1张。

3.提供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的制式合同书(协议)及近2年明细表,合同书和明细表要体现服务面积数和相关人员签字。

(以上材料作为申报材料附件报送,均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五、旗县农机管理部门推荐意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六、盟市农牧部门推荐意见(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自治区级区域性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牌匾样式

“自治区重点建设”(字体为黑色楷体,字宽3.48厘米、字高3.52厘米)“**旗县**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字体为红色黑体,字宽3.35厘米、字高5.02厘米),牌匾金色金属质地,尺寸70×50厘米,署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字体为黑色宋体,字宽2.91厘米、字高2.95厘米),日期为“二〇二X年X月”(字体为黑色宋体,字宽2.91厘米、字高2.95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