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文件要求。以满足我旗农牧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牧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支持引导农牧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牧业机械,引领推动农牧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牧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补贴范围
(一)中央、自治区补贴范围。中央、自治区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示的《内蒙古自治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二)旗级补贴范围。
1.实施自治区、市、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所需的农机具及配套农机作业北斗远程监测系统。
2.2023年乡村产业振兴重点扶持的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经营组织、农机专业合作社、从事规模化生产肉牛、肉羊、水稻、杂粮、自走式青饲料收获机械、设施蔬菜、柠条平茬等所需购买的农机具。
3.粮食生产产后环节所需的水稻精细加工、鲜食玉米、粮食烘干、饲草料等生产、加工机械。
4.重点扶持3家数字化、智能化农机专业合作社。
5.2022年重点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大户已审核或已公示未享受旗级补贴的农机具。
6.农机试验示范推广引进国内外先进农机新产品。
三、补贴对象
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乌审旗境内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含牧民生产经营组织,下同)包括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补贴对象不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即国家公务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含聘用制职工)不在补贴对象之列。
四、补贴标准
(一)中央、自治区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补贴实施方案和补充公告执行。自治区补贴资金优先补贴我旗畜牧业规模化养殖所需饲草料收获、加工、饲喂设备等机械的补贴。
(二)旗级补贴标准。
1.实施自治区、市、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所需的农机具及配套设备在享受中央、自治区补贴外,旗级累加补贴比例为销售价格的40%。
2.实施我旗肉牛、肉羊、水稻、杂粮、设施蔬菜、自走式青饲料收获机(2.6m及以上自走圆盘式青饲料收获机,带对辊式籽粒破碎机构)、柠条平茬等所需农机具在享受中央、自治区补贴外,旗级累加补贴比例为销售价格的30%。
3.畜牧业规模化养殖饲养设备在全旗种植养殖大户中推广,优先享受中央、自治区补贴资金。旗级累加补贴一是要求自动化饲喂机型工作面长度最低为40米,补贴30台(套),每台(套)补贴1万元;二是要求全混合日粮饲料制备机容量最低为5m³,补贴100台,每台补贴0.9万元;三是牛马用保定价补贴30套(自治区单补产品),每套0.2万元。
4.粮食生产产后环节所需的水稻精细加工、鲜食玉米、粮食烘干机械在享受中央、自治区补贴外,旗级累加补贴比例为销售价格的30%。
5.重点扶持3家数字化、智能化农机专业合作社,每家补贴12万元,补贴资金用于推进合作社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建设、大型智能化机械购置(可享受中央、自治区累加补贴)和基础设施建设。
6.2022年重点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大户已审核或已公示未享受旗级补贴的农机具,补贴比例执行2022年补贴政策。
7.农机试验示范推广引进数字化、智能化程度较高的6行及6行以上工作幅宽≥3.8m的大型自走式玉米籽粒收获机2台,在享受中央、自治区补贴外,旗级累加补贴比例为销售价格的50%。
五、补贴台数
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购机数量适当放宽,合作社购置植保无人机原则上不得超过1台套。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达到100万元以上,个体农牧民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达到40万元以上,由旗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市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列入重点机具核查范围、重点监管。
六、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旗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旗农牧局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开放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先购机后申请。凡申请补贴的购机者,须向供货企业索取发票和所购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申请补贴时供旗农牧局核实。
(二)受理申请。购机者本人携带购机发票、补贴机具基本信息单、身份证、户口本、惠农“一卡通”(银行卡),向旗农牧局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在自治区境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到组织法人户籍地或注册地办理补贴,也可以到农牧业生产经营的旗农牧局办理,不得跨区(省)办理;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农机购置补贴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经办人为本组织成员证明;牧民和牧民生产经营组织使用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须同时提供自治区统一制发的草场承包经营证书原件,分户后共用草场证或草场证未发放到户的,须提供共用草场证原件及购机者所在苏木或嘎查村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购机者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审验公示信息。旗农牧局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旗农牧局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
(四)资金兑付。旗财政、农牧部门按职责分工审核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旗农牧局农牧业机械化股整理汇总补贴资金结算材料报送至旗财政部门。旗财政部门收到报账结算材料后,一次性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符合要求的购机者惠农“一卡通”(银行卡)账户或合作社公共账户;合作组织未开设公共账户的,经组织成员同意签字,材料报旗农牧局农牧业机械化股备案后,可拨付到组织法人或其他成员个人惠农“一卡通”账户。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