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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暖城多味”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4-03-12 来源:市场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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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暖城多味”区域公用品牌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升品牌声誉与知名度,规范“暖城多味”品牌使用管理,确保品牌质量安全,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暖城多味”区域公用品牌战略规划》,市农牧局草拟了《“暖城多味”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311日至2024411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  

  

  咨 询 电 话: 0477-8582595  

  

  意见反馈邮箱:ordosnmjsck@126.com      

  

  “暖城多味”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推进暖城多味区域公用品牌(以下简称暖城多味品牌)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升品牌声誉与知名度,规范暖城多味品牌使用管理,确保品牌质量安全,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暖城多味区域公用品牌战略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品牌概念]“暖城多味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商标专用权归鄂尔多斯市农畜产品产销服务和品牌建设中心所有,属于鄂尔多斯市区域公用品牌。  

  

  第三条  [品牌管理]凡是在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各类主体,其生产经营过程符合《暖城多味商标使用管理细则》要求,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具有较强竞争力,经鄂尔多斯市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市农畜产品产销服务和品牌建设中心发起,市农牧局市场科、产业科、质量安全监管科相关工作人员参与,并聘请至少5名专家组成,以下简称专委会)审核通过,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方能使用暖城多味品牌。  

  

  本办法主要规定了鄂尔多斯市区域内关于“暖城多味”品牌经营主体(包括且不限于企业、个体工商、合作社等)申请、使用、管理的相关内容,针对实体店、电商、餐饮等渠道销售主体以及市外生产经营者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按照流程予以研究审核。   

  

  第四条  [品牌标志]“暖城多味品牌标识主要包括:暖城多味商标专用标志;暖城多味区域公用品牌形象标识(含:名称、徽记等);暖城多味品牌口号;暖城多味追溯体系专属logo标识;各类包装物容纳物,各类宣传品及文创衍生品,各类形象旗舰店店宣及店招等。同时建立暖城多味品牌数据库。  

  

  第五条  [管理原则]“暖城多味品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无偿使用;  

  

  (二)公开、公正、公平;  

  

  (三)专委会审核;  

  

  (四)动态管理。  

  

  第六条  [社会责任]使用主体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丰厚而久远的历史文化积淀,使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第二章 申 请      

  

  第七条  [申请条件]“暖城多味区域公用品牌实行自愿申请原则,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进行申请。申请使用暖城多味区域公用品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须具有法定市场主体资格,为市级以上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拥有法定注册商标,市场主体在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  

  

  (二)产品须是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纳入自治区追溯信息管理平台的农畜产品;  

  

  (三)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或良好农业规范之一的产品,授权使用“暖城多味”品牌;  

  

  (四)实行标准化生产,产品质量稳定,品质优良,申请产品近3年质量抽查检验均为合格,近两年内无质量安全生产事件,无商标侵权、失信行政处罚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售后服务体系及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等;  

  

  (六)申请主体有完善的品牌管理体系,设计的品牌形象、用语、标识,注重品牌传播;  

  

  (七)申请主体具备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建立产学研合作推广机制;  

  

  (八)申请主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申请前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九)申请产品已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注册人为申请主体,并在申请产品包装、交易文书、宣传资料、展览等使用2()以上。  

  

     

  

  第八条  [申请资料]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暖城多味”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商标注册证》;  

  

  (五)规章制度及质量管理手册;  

  

  (六)法定机构出具的半年内《检验报告》;  

  

  (七)产品包装样图;  

  

  (八)CMA(中国计量认证)检验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年度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九)质量承诺书;  

  

  (十)实物样品或图片;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程序]申请使用暖城多味品牌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向鄂尔多斯市农畜产品产销服务和品牌建设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暖城多味”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由各旗区农牧局或鄂尔多斯市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市农畜产品产销服务和品牌建设中心进行复审;  

  

  (二)复审通过后,由鄂尔多斯市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工作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在评审资料的基础上实地查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填写《实地考核评分表》,确定后的评审意见须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  

  

  (三)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示拟授权使用“暖城多味”品牌的主体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市农畜产品产销服务和品牌建设中心向申请主体颁发《“暖城多味”区域公用品牌使用证》(以下简称《品牌使用证》)和荣誉标牌,并签订《“暖城多味”区域公用品牌授权许可使用合同》,明确授权企业产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情况。许可使用期限为2年。  

  

  第十条  [授权范围]“暖城多味品牌授权范围包括:按大农业类别,初级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文化旅游、餐饮服务、销售活动等均可授权。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一条  [使用权利]授权使用暖城多味品牌的生产经营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授权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暖城多味”品牌;  

  

  (二)使用“暖城多味”品牌进行宣传、展销、展示;  

  

  (三)产品说明书中使用“暖城多味”品牌;  

  

  (四)优先享受政策和资金扶持、品牌宣传推广、渠道体系建设等优惠政策;  

  

  (五)对品牌运营管理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十二条  [使用义务]授权使用暖城多味品牌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须在产品包装显眼位置标注“暖城多味”标识,严格按照《“暖城多味”商标使用细则》使用商标;  

  

  (二)配合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商标使用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主动维护“暖城多味”品牌声誉;  

  

  (三)按监管要求提供半年度授权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四)配合市农牧局开展品牌传播、渠道建设以及产业、企业发展情况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十三条  [使用规则]授权使用暖城多味品牌的生产经营主体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暖城多味”品牌须以“母子品牌”形式使用,规格不得小于自身产品商标的规格,且排列在企业产品商标之前或之上;品牌使用需符合国家商标相关规定及“暖城多味”品牌其它使用相关要求。  

  

  (二)只准许在授权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画上使用“暖城多味”品牌,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严禁在“暖城多味”礼盒产品中放非“暖城多味”授权产品,严禁使用“暖城多味”品牌专卖、专营等字样,或在“暖城多味”品牌上加注各种旅游、纪念性的文字和图形;  

  

  (三)不得转让、出售、转借、赠予“暖城多味”品牌。  

  

  第十四条  [实体店使用情形]申请使用暖城多味品牌的实体店须严格规范名称,悬挂统一的店宣及店招,按照统一的标准装修、布展,经销的产品必须为暖城多味品牌产品。专营店(专卖店)开设需向市农畜产品产销服务和品牌建设中心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电商使用情形] 申请使用暖城多味品牌的电商须严格规范名称,按照品牌统一标识进行店面设计,经销的产品必须为暖城多味授权产品。旗舰店(网店)开设需向市农畜产品产销服务和品牌建设中心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其他使用情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文化、旅游、餐饮、物流、销售等服务型主体或个人,使用暖城多味品牌进行宣传、推广、征集、竞赛、慈善、商业等活动,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形向市农畜产品产销服务和品牌建设中心履行申请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申请,不得擅自使用暖城多味品牌。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管理部门] “暖城多味品牌所有者是市农畜产品产销服务和品牌建设中心,建设、运营重大事项由市农牧局党组研究决定。市农畜产品产销服务和品牌建设中心负责对授权使用暖城多味品牌的主体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可委托国家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市农牧局市场科负责暖城多味区域公用品牌的建设及宣传推广,市农牧局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推进暖城多味标准体系的建设。  

  

  第十八条  [动态调整]《品牌授权使用证》有效期2年,使用主体须在该使用证期满前2个月向市农畜产品产销服务和品牌建设中心提出续展申请,履行审核流程,审核通过换发《品牌授权使用证》;未提出续展申请或未通过审核,取消使用资格。  

  

  第十九条  [退出机制] “暖城多味品牌使用主体在经营销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暖城多味品牌使用资格,对退出暖城多味品牌的生产和服务主体,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  

  

  (一)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  

  

  (二)产品品质下降,达不到第七条第三款要求;  

  

  (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受到侵权投诉,经查证属实;  

  

  (四)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暖城多味”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  

  

  (五)产品包装制作不符合品牌包装制式要求;  

  

  (六)对“暖城多味”品牌造成严重损害行为;  

  

  (七)不按照要求开展追溯体系建设和开展品牌宣传;  

  

  (八)擅自转让、出售、转借、赠予“暖城多味”品牌标识;  

  

  (九)企业及法人或实际控股人有失信行为;  

  

  (十)弄虚作假,提供材料不实;  

  

  (十一)顾客满意度下降,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反映强烈;  

  

  (十二)授权企业运营管理体系出现重大问题;  

  

  (十三)授权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  

  

  (十四)超出授权范围使用“暖城多味”区域公用品牌及标识;  

  

  (十五)授权主体不配合商标所有者及相关部门组织的抽查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十六)在执法部门检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十七)其他影响“暖城多味”品牌声誉情形;  

  

  (十八)授权主体主动提出退出“暖城多味”品牌使用,须递交退出申请书,经商标所有者审查后,出具品牌授权退还函,取消其使用“暖城多味”区域公用品牌资格,同时交还《“暖城多味”农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证》、“暖城多味”品牌标识等,交回所有印有“暖城多味”品牌标识的产品包装。   

  

  第二十条  [品牌保护] “暖城多味品牌专用权、品牌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被授权主体如发生任何侵权行为,对暖城多味品牌造成严重损害的,将其列入暖城多味品牌使用失信名单,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策支持] 按照暖城多味品牌建设的发展需要,积极争取品牌相关奖励扶持政策,以保障暖城多味品牌战略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工作纪律]参与暖城多味品牌运营、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若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会监督]市授权主体在使用暖城多味区域公用品牌过程中,根据《暖城多味商标保护办法》,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暖城多味区域公用品牌运营、监管和使用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监督、举报,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鄂尔多斯市农畜产品产销服务和品牌建设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生效。